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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作者:新华国研经济学研究院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4-20 00:00:00

摘要

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关乎人民群众用药可及、医药产业创新活力与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202641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医保目录动态调整等重大改革后,我国在药品价格治理领域出台的又一纲领性文件。本文旨在对《意见》进行系统性、前瞻性的深度解读。文章首先梳理了《意见》出台的宏观背景与现实动因,详细分析了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从直接管制到市场主导、从分散探索到系统集成的演进逻辑,特别阐述了十五五时期深化医改、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价格机制提出的新要求。随后,文章以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为分析框架,详细剖析了《意见》在优化新药首发定价、强化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完善集中采购规则、规范挂网价格管理、发挥多元主体价格发现作用、强化关键领域价格引导以及构建现代化价格治理体系等方面的核心内容、创新举措与内在逻辑。研究结合2025年国家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2025年药品审评报告、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结果等最新权威数据,论证了《意见》的政策基础、实践成效与紧迫必要性。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意见》落地实施在部门协同、地方执行、企业适应、技术支撑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深层次挑战,并提出了构建协同治理体系、细化配套规则、强化能力建设等系统性对策建议。最后,文章展望了《意见》对构建中国特色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深远意义,及其在十五五时期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战略价值。本研究力求兼具学术严谨性与论述生动性,为政策研究者、产业界及公众理解这一重大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创新药;医保支付标准;集中带量采购;全周期管理;价格治理;价值医疗

引言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不仅关系到亿万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家庭福祉,也深刻影响着医药产业的创新动力与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安全。如何构建一个既能让患者用得上、用得起好药,又能激励产业持续创新、保障药品稳定供应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在中国,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特别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和医保药品目录谈判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虚高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用药负担显著减轻。然而,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新挑战也逐渐显现:如何科学评价并合理回报真正的临床价值,平衡创新药的可及性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如何优化集采规则,在确保竞争、降低价格的同时,防范非理性竞价影响药品长期供应与质量?如何应对临床必需、但市场规模小的短缺药品的价格异常波动与供应不稳定?如何让医院、零售药店、网上药店等不同流通渠道的药品价格更加透明、合理,形成协同互补的供应格局?这些问题的解决,亟需一个超越单一环节、更具系统性、稳定性和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在此背景下,202641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系统性地回答了上述问题。《意见》的出台并非孤立的政策事件,而是我国医药价格治理体系迈向成熟定型的关键一步。它标志着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从过去侧重于(破除虚高价格、打破旧有利益格局)向(建立长效、稳定、可持续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战略转变,从单一环节管控(如招标、定价)向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全流通渠道、全产品领域的综合治理升级。其目标不仅是控制费用,更是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源配置,促进医药产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创新转型,最终服务于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本文将以《意见》文本为核心,结合2026415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的官方解读,以及2025年以来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统计报告与行业数据,对《意见》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度解读。文章将首先回顾我国药品价格改革的曲折历程与《意见》出台的深刻动因,继而详细阐释其总体要求与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治理框架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指向,并对各项具体措施的政策设计、操作要点及潜在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最后评估其落地实施的复杂性与所需的配套支撑,以期为理解这一塑造未来中国医药市场生态的重大改革提供清晰的认知图谱与理性的思考框架。

第一章:政策出台的背景、动因与战略意义

1.1 历史脉络:从价格管制到市场主导的复杂演进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探索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政府严格管制时期(改革开放至2015年前)。这一时期,绝大多数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通过制定最高零售限价来控制药价。这种模式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有一定作用,但逐渐暴露出严重弊端:政府难以掌握海量药品的真实成本,定价调整滞后于市场变化;天花板价格往往成为地板价,催生了高定价、高回扣的畸形营销模式;同时,降价死现象频发,即一旦某药品被降价,厂家便停止生产或更换包装以新药名义重新高价上市,导致一些经典廉价药从市场消失。

第二阶段是探索性市场化改革时期(2015-2018年)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取消了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绝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理论上建立了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然而,由于以药补医的旧机制未根本破除,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中招采分离量价脱钩问题突出,市场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依然存在,医保基金和患者负担沉重。

第三阶段是战略性购买引领的新机制构建期(2018年至今)。以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和国家组织“4+7”城市药品集采试点为标志,我国进入了以战略性购买为核心重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新阶段。通过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集采模式,以及一年一度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医保部门以全国巨大的市场购买力为筹码,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以量换价的博弈,实现了药品价格的大幅下降。截至2025年底,国家医保局已成功开展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覆盖490种药品,平均降幅超过50%2025年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采订单总金额达9698亿元,涉及数万家企业和医疗机构。这些改革成效显著,但深层次问题也随之浮现,呼唤更加精细、系统的制度设计。

1.2 现实挑战:高质量发展呼唤系统性解决方案

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正从以治病为中心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医药产业也处于从仿制为主向创新驱动转型的关键期。这对药品价格机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凸显了《意见》出台的紧迫性:

激励高水平创新的迫切需求2025年,我国获批上市的1类创新药达28个,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数量创历史新高。医药产业研发投入持续加大,但创新药从上市到获得市场回报的路径仍不通畅。亟需建立一套能够科学评估临床价值、合理回报高投入、高风险、高临床价值的创新药定价与支付机制,避免一刀切的降价挫伤源头研发积极性,阻碍01”的突破。

保障基本可及与应对短缺的平衡难题:在控制总费用的同时,必须确保临床必需、尤其是用量小、利润薄的短缺药品的稳定供应和可及性。部分急救药、妇儿用药、罕见病用药(孤儿药)的市场机制容易失灵,价格异常波动或供应中断风险高,需要超越单纯市场调节的特殊政策安排和保供稳价体系。

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要求:药品价格涉及研发、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等多个环节,监管需要从碎片化、运动式走向协同化、常态化。同时,消除地方保护、打破信息壁垒、促进药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要求价格形成规则全国相对统一、公开透明。

十五五新形势下的战略对接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于医药领域,新质生产力体现在原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等;深化医改则要求三医联动协同推进。药品价格作为核心枢纽,其机制必须能够灵敏识别和激励新质生产力,并有效协同医疗、医保、医药政策,形成改革合力。

1.3 战略定位:《意见》的里程碑意义与多维价值

《意见》正是在上述深刻背景与复杂挑战下应运而生。它并非对既往政策的简单修补或汇编,而是一次立足长远、系统重构的顶层设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权威定调,明确长远方向:首次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形式,系统阐述了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实现路径,为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间的药品价格改革定下了总基调和施工图,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

系统集成,实现政策跃升:将分散在集采、医保目录谈判、挂网采购、短缺药保供、价格监测等领域的政策措施进行有机整合、优化升级与漏洞填补,形成了目标一致、逻辑自洽、覆盖药品研发立项-上市定价-采购流通-临床使用-医保支付全链条的政策体系,实现了从点状突破系统重塑的跃升。

分类施策,体现精准治理:创新性地提出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的分类管理思路,这是精准治理思维在医药价格领域的生动实践。针对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短缺药、麻精药品等不同产品属性,以及医疗机构、药店、线上等不同流通场景,设计差异化的价格形成与监管策略,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治理升级,推动能力现代化:通篇贯穿了该支持的支持、该保障的保障、该治理的治理的现代治理理念。将支持创新、保障供应、规范秩序、提升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并配套以监测预警、信用评价、价值评估、穿透式审计等现代化治理工具,推动药品价格治理从事项管理迈向能力建设生态营造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从探索期进入成熟定型期,是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药品、进而服务健康中国战略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

第二章:《意见》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核心框架

2.1 总体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意见》开宗明义,其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决定了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文件确立的核心目标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服务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这一表述具有深刻内涵:首先,它重申了市场在价格发现中的基础性地位,政府不是替代市场去直接定价,而是要创造让市场机制更好发挥作用的条件。其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体现在服务建设上,即政府要通过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如全国统一的医药采购平台)、制定清晰透明的规则(如集采规则、支付标准确定办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管理)、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短缺药储备、信息监测)来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最终,让价格信号能够真实、灵敏地反映药品的临床价值、技术含量、市场供求和合理成本,引导资源向最具价值的领域配置。

改革的最终愿景是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突出临床价值和用药可及,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药品。这四者构成了一个紧密相连、动态平衡的有机整体:激发市场活力和促进公平竞争是手段,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土壤;维护市场秩序是保障,确保竞争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突出临床价值是导向,引导研发和投资方向;保障用药可及和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药品是根本目的。只有市场有活力、竞争公平有序,产业才能实现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产业高质量发展,才能持续、稳定地产出更多疗效更优、质量更好的药品;最终才能实现提升全民用药可及性、可负担性,保障人民健康的终极目标。

2.2 核心框架: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三维治理体系的构建

《意见》最具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贡献在于,它构建了一个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以下简称三全)的立体化、精细化药品价格治理框架。这一框架打破了以往按行政管理环节或部门职责划分的条块分割模式,实现了对药品价格生命历程和流通网络的全覆盖与精准化管控。

全周期管理:根据药品上市后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市场竞争状态,实施差异化的价格形成与动态调整政策。这体现了对药品生命周期规律的尊重。例如,对新上市药品(尤其是创新药),给予一定的首发定价自主空间和价格稳定期,以鼓励创新、回收研发成本;对专利到期原研药和仿制药,通过集采等竞争方式形成价格,促进仿制药替代;对稳定挂网销售的成熟药品,则实行常态化价格监测和动态联动调整,防止价格僵化或异常波动。生命周期管理将价格视为一个随时间、竞争和证据积累而动态变化的变量。

全渠道覆盖:根据药品到达患者的不同终端路径,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权利与行为规范。这承认了不同渠道的功能差异和市场规律。公立医疗机构作为主渠道,通过省级平台集中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价格形成主要受医保支付标准和集采结果引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作为重要补充,在自主定价基础上,通过医保协议管理、价格信息公开比对等方式进行规范引导。网上药店作为新兴渠道,其价格透明、比价便捷的特点被用以发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并通过平台责任压实来规范行为。全渠道覆盖旨在构建一个院内院外价格联动、线上线下良性互补、公平透明的药品供应网络。

全领域施策:根据药品的特殊临床属性、经济属性和管制属性,实施分类管理、精准引导。这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对创新药,着力促进多元支付,探索基于价值的定价;对短缺药、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核心是保供稳价,采取直接挂网、备案采购、国家储备等特殊措施;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依法实行严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在促进优质优价的同时探索更符合其特点的价格管理方式;对原料药、药用辅料,则从源头规范价格行为,防止垄断传导。全领域施策避免了一刀切的简单化管理。

三全框架并非三个维度的简单并列,而是相互交织、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一个创新药的全周期价格管理,必然涉及它在医院、药店等全渠道的价格表现,也属于全领域中创新药这一特殊领域的政策范畴。这一框架的提出,标志着我国药品价格治理理念从管价格建机制、优生态的系统性跃升,是《意见》各项具体措施得以有序展开并形成合力的逻辑主线和顶层设计。

第三章:全周期视角下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意见》根据药品从研发立项、获批上市、市场渗透到成熟期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伴随其间的市场竞争格局变化,设计了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与调整规则体系。

3.1 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

这是《意见》最具突破性的亮点之一,旨在解决创新药上市初期定价缺乏明确规则指引、企业预期不稳、社会争议较多的问题。《意见》构建了企业自主、分类支持、社会监督、动态调整四位一体的首发价格形成闭环。

建立企业自主定价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首发价格的责任主体,应综合药品的临床价值(如疗效突破性、安全性改善、患者获益程度)、创新程度(如新靶点、新机制)、成本投入(研发、生产)、国内外同类药品价格市场预期患者可负担性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自主制定合理的首发价格。同时,要求企业公开披露定价考虑的主要因素,接受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的监督。这既赋予了符合市场规律的定价自主权,又通过透明度要求引入了外部约束,促使企业定价行为更加理性、审慎和负责任。

实施精准化的分类支持政策

对高水平原创性创新药:明确支持其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匹配的上市初期价格,并可在一定时期内(如专利期或市场独占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这为真正的“First-in-class”或具有显著临床优势的“Best-in-class”药物提供了明确的價值回报预期和必要的市场培育期,是对产业进行源头创新的最强有力信号。

对改良型新药:鼓励引导其定价与所带来的临床获益(如给药途径优化提升依从性、剂型改良降低副作用、适应症拓展等)相匹配,防止简单的剂型创新组合包装谋求不合理高价。

对新批准上市的通用名药品(仿制药):引导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制定首发价格,防止新获批仿制药凭借暂时性市场地位不当抬高价格起点,扰乱竞争秩序。

引入基于证据的动态调整机制:药品上市后,随着真实世界使用数据的积累、竞争对手产品的出现、医保支付情况的明确,其临床价值和经济价值评估会更为清晰。《意见》提出,企业可根据药品实际临床使用情况、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等,在首发价格基础上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这初步建立了价格与真实世界证据的动态联动机制,是向国际通行的基于价值的定价Value-Based Pricing)和风险分担协议迈出的重要一步。

3.2 强化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形成的核心引导作用

医保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为补偿某一药品(通常按通用名、剂型、规格)而设定的支付基准,是连接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与患者实际报销比例的核心枢纽,堪称药品价格的。《意见》从形成、应用、调整三个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其价格引导与发现功能。

形成机制:谈判与竞价双轨制

对独家品种(主要是专利期内谈判药品):在坚持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综合评估药品的临床价值、预算影响、国际参考价以及首发价格的合理性等因素,通过严谨的药物经济学评价和保密性谈判,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市场规模和疾病负担相适应的支付标准。企业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2025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126种药品中,谈判/竞价成功的121种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1.7%,多个高值罕见病药、肿瘤创新药以大幅降价成功纳入目录,正是这一机制成效的集中体现。

对非独家品种:主要通过集中采购、市场竞价等方式形成支付标准。这适用于有多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发现合理价格。

应用机制:激励约束并重: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分为高于、等于、低于支付标准三种情况。对患者而言,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和规定比例报销;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部分通常由患者自付。对医疗机构和药店而言,医保基金按支付标准进行结算,这激励其优先采购和使用性价比更高的药品。

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原研药与仿制药价格联动:这是支付标准发挥持续引导作用的关键。《意见》明确,在通用名药品(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上市并形成新的、更低的市场价格后,各省份应按照国家部署,及时将原研药或同类独家药品的支付标准调整到不高于通用名药价格的水平。这一机制打破了原研药长期维持高价的专利悬崖失灵现象,迫使原研药在面临仿制药竞争时主动降价,形成了创新药有溢价、仿制药促降价的良性价格传导链条。

3.3 健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

集采已成为我国发现仿制药、部分专利到期原研药价格的主导机制。《意见》在充分肯定其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致力于推动集采从常态化走向精细化高质量化

拓宽供应渠道,丰富竞争维度:在深入推进国家组织和省级联盟集采规范化的同时,提出拓宽医药生产企业对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这可能意味着在坚持招采主体(公立医疗机构)和平台(省级采购平台)不变的前提下,探索更灵活的签约配送方式,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如通过一致性评价时间较晚的)以适宜方式补充供应,旨在进一步保障供应、促进竞争。

优化规则设计,防范系统性风险: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对于竞争充分的化学药仿制药,继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原则。对于竞争格局特殊的药品,如短缺药、易发生围标串标的品种、复杂制剂(如脂质体、缓控释)等,则需探索更科学的采购方式。例如,第十一批国家集采对部分品种引入了“50%降幅约束(即报价降幅不低于最高有效申报价50%方可中选)、设置复活机制(对未中选但降幅达标、价格较低的次优企业给予一定市场份额),有效引导了企业理性报价,防止了极端低价恶性竞争,兼顾了价格降低与供应安全保障。

强化质量与供应保障,提升中选产品价值:重申并强化对中选企业产能、质量、供应稳定性的要求。集采不再是唯低价是取,而是在质量、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竞争价格。加强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落实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集采降价成果真正惠及患者,并转化为治疗价值的提升。

3.4 完善药品挂网价格常态化管理与动态调整

对于未纳入国家或省级集采、也非谈判药品的常规挂网药品(占平台交易品种的大多数),其价格管理长期相对松散。《意见》着力填补这一监管洼地,建立常态化的价格发现与净化机制。

推动价格信息真实透明:要求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准确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登记所有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数量、渠道等信息。这是实现价格动态管理的数据基石,旨在让隐藏在二次议价返点返利背后的真实交易价格浮出水面。

建立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信息,研究建立挂网价格与市场实际议定价格合理联动的有效方式。例如,可以设定规则,当一定比例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低于当前挂网价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时,触发挂网价下调程序。这使挂网价格从静态标签变为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动态信号,能有效挤出价格水分,防止价格虚高或僵化。

重申和巩固零差率政策:再次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除外)销售的所有药品必须通过省级平台采购,并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这从根源上切断了医院药品加成与收入的利益链,使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真正转向追求性价比,为上述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创造了微观基础。

第四章:全渠道视角下的药品价格发现与行为规范

药品通过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网上药店等不同渠道到达患者手中,各渠道的功能定位、市场结构和价格形成逻辑各异。《意见》承认这种差异,并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规范,旨在构建一个协同互补、竞争有序的全渠道供应与价格体系。

4.1 巩固和强化医疗机构的专业主渠道与公益性角色

公立医疗机构是处方药销售的主要场所,其药品采购和使用行为对价格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意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其专业性和公益性角色。

平台采购与零差率销售的刚性约束:重申所有药品(除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另有规定外)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开交易、阳光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这是确保公立医院药价透明、消除灰色空间的基本制度保障。

优先使用与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其集采药品、谈判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与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结余留用、医院绩效考核、院长目标责任考核等直接挂钩,形成了强大的政策合力,确保改革政策在临床终端落地。

价格信息登记与监测的基础作用:医疗机构按要求登记实际采购价格,不仅为挂网价动态调整提供依据,也使医保等部门能够对医院采购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采购(如高价采购非必要药品)并予以干预。

4.2 引导零售药店合理定价并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零售药店是患者便捷购药、进行自我药疗的重要场所,其价格由市场调节,灵活性高。《意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通过医保协议管理和信息公开加强引导。

市场调节与自主定价:非医保定点的社会零售药店,其药品零售价格完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这保持了零售市场的活力与多样性。

医保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与比价机制:对医保定点药店,则通过签订医保服务协议进行规范管理。《意见》创新性地提出,要推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销售价格公开比对,并探索编制发布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这意味着医保部门会定期收集并公开不同药店销售同一医保药品的价格,方便患者价比三家,利用市场选择的力量倒逼药店合理定价。量价比较指数则能更综合地反映不同药店的定价水平,引导其价格与医疗机构保持合理比价关系,防止医保基金在药店渠道支付过高。

鼓励参与集采,延伸改革红利:鼓励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与国家或省级药品集采,以中选价格或加价率较低的适宜价格销售中选药品。这将集采带来的低价药品供应从医院延伸至社区药店,极大方便了患者(尤其是慢性病患者)就近购药,进一步放大改革惠民效果。

4.3 用好网上药店的价格发现与市场调节功能

网上药店凭借其便捷性、价格透明度和比价效率,已成为日益重要的药品销售渠道,也是天然的价格发现传感器

常态化比价与异常监测:利用网上药店价格信息透明、可及性高的特点,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药品价格比对分析。这不仅有助于监测零售终端整体价格水平,更能快速发现个别药品在线上或线下的异常涨价、低价倾销等行为,为风险预警和监管介入提供线索。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明确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负有管理责任,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经营行为的审核与监督,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违规、销售假劣药等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这推动了线上药品价格秩序的共治。

通过对三大渠道的差异化规范,《意见》旨在构建一个院内保基本、院外可及、线上线下互补、价格透明可比的药品供应与价格形成网络,满足患者多元化、多层次的用药需求。

第五章:全领域视角下的关键药品价格引导与分类管理

针对具有特殊临床属性、经济属性或管制属性的药品品类,一刀切的价格政策往往失灵。《意见》秉持分类施策原则,对关键领域进行了重点引导和专门安排。

5.1 促进创新药多元支付与价值实现

为破解创新药进医保难、进医院慢、患者用不上的困境,并避免将所有支付压力集中于基本医保,《意见》系统部署构建多层次支付支撑体系。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衔接:在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慈善捐赠的救助作用和患者个人的责任。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创新药专属保险产品、特药险等,对高值创新药进行费用补偿。

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这是重要的机制创新。2025年版国家医保目录首次同步发布了《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包含了19种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暂未纳入医保的创新药。此举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提供了权威的药品选择和价值评估参考,降低了其风控成本和产品设计难度,有望快速带动市场形成一批创新药保障产品,为患者提供新的支付选择。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医药企业设立患者援助项目,鼓励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使用创新药提供费用分担或全额援助,体现社会责任。

5.2 强化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机制

针对市场供应不稳定、容易因成本、垄断等因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的短缺药品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意见》打出了一套保供稳价的组合拳

清单化管理与动态调整:健全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制度,根据监测信息和企业生产情况动态调整,提高管理的精准性。

优化直接挂网与备案采购政策:对清单内药品,优化其在省级采购平台的直接挂网规则,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与有供应能力的企业在平台内议定临时合理的采购价格,并实行备案管理,确保急需时可快速采购。

发挥国家储备的调节作用:对国家医药储备应急调用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按国家规定的临时价格进行采购,确保紧急状态下不断供。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垄断控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导致短缺涨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5.3 加强特殊管理药品价格监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新上市品种由企业制定临时价格并向定价部门报告。平台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制定的价格或企业报告的临时价格。这体现了对此类特殊管制药品最严格的价格管控。

5.4 规范药品原辅料及相关要素价格行为

针对原料药垄断导致下游制剂价格暴涨的历史教训,《意见》将监管链条向源头延伸。

推进价格信息共享:推动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的价格信息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适度共享,增加价格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鼓励直接供应与一体化发展:引导原料药生产企业向制剂生产企业直接供应,鼓励原料药+制剂一体化产业发展模式,减少中间环节,稳定供应关系。

防范关键辅料包材无序涨价:加强对关键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监测,防范其无序涨价向下游制剂传导。

促进中药材优质优价:加强中药材价格信息监测发布,在完善中药材质量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导向,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构建现代化药品价格治理能力的保障体系

为确保上述复杂精密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有效运转,《意见》部署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治理工具和能力建设措施,推动药品价格治理体系现代化。

6.1 健全监测预警与分级分类风险处置机制

实行药品价格风险分级预警: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构建覆盖药品全周期、全渠道的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异常波动(如短期内大幅上涨、不同渠道价差过大、背离成本变化趋势等)实行风险预警,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健全风险处置制度:对触发预警或存在嫌疑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书面问询成本调查约谈提醒公开曝光函询警示等措施。2025年,国家医保局全年滚动推进6批药品、6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风险处置,累计约谈相关企业487家次,显示了这一机制的威慑力。对于查实的垄断、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则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处罚。

6.2 强化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与联合惩戒

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将医药企业在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高价销售、以缺逼涨、围标串标、操纵价格、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无故不供应等,全面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根据失信程度进行评级。

实施分级分类惩戒: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的集中采购挂网资格、中选资格、医保协议管理直接挂钩。对失信情节严重的企业,可采取限制或中止其药品挂网、投标资格,直至纳入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大幅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

6.3 探索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

这是一项面向未来的基础性、战略性制度设计。《意见》提出,要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药品医保价值评估框架、方法和实施路径。价值评估不仅关注药品的直接治疗效果和价格,还会综合评估其对患者生命质量、长期医疗成本、家庭与社会负担的影响(即药物经济学评价),以及其对社会公平、公共卫生目标的贡献。这一制度的建立,将为未来医保目录准入、支付标准确定、创新药定价谈判提供更加科学、透明、一致的决策依据,推动我国从价格管理向更深层次的价值管理战略购买演进。

6.4 加强全链条审计监督与部门协同

实施全链条穿透式审计:提出加强对医药领域生产、流通、使用、支付全链条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资金流向,查处虚增成本、套取资金、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财务源头上规范价格行为。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药品价格治理涉及医保、卫生健康、药监、市场监管、工信、商务等多部门。《意见》强调要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在反垄断、打击商业贿赂、保障质量安全等方面实现无缝衔接。

第七章:《意见》实施的潜在挑战、对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意见》描绘了宏伟蓝图,但将其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仍面临诸多深层次挑战,需要系统谋划、稳步推进。

7.1 潜在挑战与实施难点

部门协同与政策衔接的复杂性三全治理框架要求医保、卫健、药监、市场监管等部门高度协同。如何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共享、联合研判、统一执法机制,避免监管空白或重复,是巨大考验。例如,创新药的价值评估需要药监的审评数据、卫健委的临床使用数据、医保的基金数据共同支撑。

地方执行的理解偏差与能力差异:我国地域差异大,各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医疗资源分布、产业基础不同。在落实药店比价、短缺药管理、价格监测等具体政策时,可能出现理解不一、标准各异、执行力度参差不齐的情况,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政策的整体效果。

企业对新规则的适应与博弈:企业自主定价与接受社会监督的平衡点如何把握?如何防止企业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实宣传或操纵舆论?在集采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压力下,企业可能采取更复杂的市场策略(如差异化的渠道定价、推新品换代等),对监管智慧提出新挑战。

技术支撑与数据质量要求高:全周期、全渠道的精准管理高度依赖高质量、实时、标准化的数据。目前,各地采购平台建设水平不一,医疗机构采购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有待提高,线上线下的价格数据融合存在技术壁垒。数据质量直接影响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政策调整的科学性。

7.2 推进实施的对策建议

加快构建高效协同的治理体系: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由更高层级领导的药品价格治理部际协调机制,定期会商,明确部门责任清单,开发跨部门数据交换平台,推动监管规则和执法标准统一。

制定并出台详尽的配套实施细则: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应尽快针对《意见》中的关键创新点,如企业自主定价社会监督操作规程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触发条件与程序药店医保药品比价指数编制与发布办法等,制定全国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标准模板,减少地方自由裁量空间。

分步推进与开展地方试点:对于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等复杂改革,可先行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框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如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对部分品种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对于创新药首发定价机制,可先在高水平创新药中试行。

强化各级治理能力建设:加强对地方医保、价格监管等部门的业务培训,提升其数据分析和风险识别能力。加大对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采购平台的投入,提升其数据采集、智能分析和安全防护水平。

加强政策宣传与沟通引导:向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广泛、深入、准确地解读《意见》精神,阐明改革的逻辑、目标和预期,争取各利益相关方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氛围。

7.3 结论与展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是我国药品价格改革历程中一座承前启后、系统重塑的里程碑。它深刻回应了新时代医药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精准对接了人民群众对健康福祉的迫切期待,有力支撑了医药产业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是十四五改革成果的集成与十五五深化改革的宣言。

《意见》以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为总纲,创新构建了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的立体化治理框架。它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张弛有度的政策设计——从支持创新药价值回报的首发定价,到引导仿制药充分竞争的集采与支付标准联动,从规范医疗机构主渠道到引导药店、线上市场合理定价,从保障短缺药供应到打击原料药垄断——旨在构建一个激励创新、保障可及、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药品市场新生态。其核心是让价格信号真正反映临床价值、市场规律和社会意愿,让有效的市场有为的政府在药品这一特殊领域实现最佳结合。

展望十五五时期,随着《意见》的全面落地和各项配套措施的完善,其政策红利将逐步释放:对于超过14亿中国人民而言,用药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和便捷性将进一步提升,通过更透明的价格信息和更丰富的购药渠道,能以更合理的成本获得包括创新药在内的优质药品。对于中国医药产业而言,一个规则清晰、预期稳定、价值导向的市场环境,将引导资本、人才和技术资源持续投向真正具有临床价值的原创研发和高质量制造,推动产业结构根本性优化,加速从医药大国医药强国迈进。对于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而言,更加科学、精细、高效的价格形成与治理机制,将极大提升医保基金的战略购买能力和使用效率,在持续挤出价格水分的同时,为更多救命救急的创新药、好药腾出空间,筑牢健康中国2030”的战略基石,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意见》的落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毅力、智慧和协同。我们坚信,只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与政府更好作用的有机结合,持之以恒、稳扎稳打地推进改革,《意见》所描绘的药品价格合理回归、医药产业创新涌动、人民群众健康获益的美好蓝图必将成为现实,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坚实的健康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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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 2019-10-12.

4.新华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2026-04-14.

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文字实录(介绍《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2026-04-15.

6.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5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 2026-03-16.

7.国家医疗保障局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开标 中选产品满足临床和患者多元需求. 2025-10-28.

8.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 2025-12-05.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药品审评报告. 2026-01-20.

10.新华社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多部门详解药价新规. 2026-04-15.

11.新华社药价分类定 让老百姓看病用药更实惠. 2026-04-14.

12.光明网(转自央广网)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办公布14条举措. 2026-04-14.

13.证券时报医药圈重磅!国办明确,真正的好药上市可以“先卖贵点”!. 2026-04-14.

14.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图文实录(2026415日). 2026-04-15.

15.淮北市人民政府全市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稳中向好 集采惠民实效持续显现. 2026-02-24.

16.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 2020-08-28.

17.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8号). 2025-03-15.

1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512号). 2025-07-1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新华社, 2026-03-13.


深度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摘要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关乎人民群众用药可及、医药产业创新活力与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2026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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