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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作者:新华国研经济学研究院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4-15 10:11:49

一、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引擎。然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价格乱象、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亟需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202641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制定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的系统性规章,标志着平台经济价格监管进入制度化、精细化、常态化新阶段。

《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旨在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本文将从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核心条款、实施影响等多个维度,对《规则》进行全面解读,为学术界、政策研究者和相关行业从业者提供专业分析。

《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经历了严谨的程序,具体时间线如下表所示:

时间节点

事件内容

2025823日至922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8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则》接受记者采访

20251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20251220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对外发布

202649

三部门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价格合规指导会,指导平台企业落实《规则》要求

2026410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

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基于《规则》文本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系统分析《规则》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及未来展望,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二、《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制定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已深度融入国民经济各环节,成为驱动经济增长与创新的重要引擎。然而,平台依托数据、算法与流量优势衍生的新型价格乱象愈演愈烈,包括平台强制干预定价、价格欺诈与促销乱象、算法歧视与'大数据杀熟'、消费陷阱丛生等问题。传统价格监管法规难以适配算法驱动、虚拟交易、跨域经营的平台特性,存在'看得见、管不住'的治理困境。

平台经济价格乱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台强制干预定价,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二是价格欺诈与促销乱象,虚假宣传、虚构原价、模糊标价等行为屡见不鲜;三是算法歧视与'大数据杀熟',基于用户数据实施差别定价;四是消费陷阱丛生,自动续费、免密支付等设置不透明,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约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三部门联合出台《规则》,立足平台经济发展规律,以'保护自主定价、规范竞争行为、保障消费权益、健全长效机制'为核心导向,通过明确行为边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协同监管,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规则》的制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规则》的制定是规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的迫切需要。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价格监管法规难以完全适应平台经济的特点,存在监管空白和滞后问题。《规则》针对平台经济价格行为的特点,制定了专门规范,填补了监管空白,为平台价格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

其次,《规则》的制定是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平台价格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平台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规则》通过规范平台价格行为,有效遏制价格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为平台内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规则》的制定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规范的价格行为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则》通过明确规则,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经营,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规则》的制定是完善互联网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平台经济是新生事物,其价格行为具有跨地域、跨行业、技术性强等特点,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完全适应。《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了适应互联网平台经济特点的治理体系。

最后,《规则》的制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平台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发展,多次强调要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规则》的制定是落实这些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体现了国家对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重视。

传统价格监管与平台价格监管的差异对比如下表所示:

比较维度

传统价格监管

平台价格监管

监管对象

实体经济主体

互联网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

价格行为特点

相对稳定、透明

动态变化、算法驱动

主要问题

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欺诈

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强制定价

监管难点

信息不对称

技术复杂、跨地域、隐蔽性强

监管方式

人工巡查、投诉处理

技术监测、数据挖掘、协同监管

法律依据

《价格法》等传统法规

《规则》等专门法规

综上所述,《规则》的制定背景源于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价格乱象和监管需求,其制定对于规范平台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互联网治理体系以及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则制定的法律依据与部门职责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制定有着坚实的法律法规基础和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为规则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从法律依据来看,《规则》的制定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根本遵循,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立法法还要求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其次,《规则》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最高依据、最终依据。《规则》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宪法精神,确保不与宪法相抵触。

第三,《规则》的制定还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规则》是对这些法律原则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化和细化。

第四,《规则》制定还参考了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确保规则制定程序合法合规。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程序要求,为《规则》的制定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从部门职责来看,《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制定,各部门在规则制定和实施中承担不同职责,形成了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价格监管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等;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在《规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宏观调控,确保规则与国家价格政策的一致性。

市场监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等。在《规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国家网信办是中共中央直属机构,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在《规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国家网信办主要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监督互联网平台的价格行为,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三部门在《规则》制定和实施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表所示:

部门

主要职责

在规则制定和实施中的具体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组织制定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牵头制定《规则》;负责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宏观调控;确保规则与国家价格政策的一致性

市场监管总局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参与《规则》制定;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国家网信办

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监督管理执法

参与《规则》制定;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监督互联网平台的价格行为;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规则》的制定过程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环节。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调研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的现状和问题,广泛听取了平台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则文本。这一过程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确保了规则的质量和效力。

《规则》于2025129日由三部门联合印发,20251220日对外发布,202641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在规则实施前夕,三部门专门召开互联网平台价格合规指导会,通报问题、督促整改,对平台企业压实主体责任、规范价格竞争行为作出全面部署。这种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为《规则》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综上所述,《规则》的制定有着坚实的法律法规依据,三部门在规则制定和实施中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了完整的监管体系,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规则核心条款解读(一):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保护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二章'经营者自主定价'部分共包含3条具体规定,聚焦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明确了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基本要求,细化了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监管规定,并规范了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这些条款是对《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的权利包括: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以及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这些权利在《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中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特别是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保护。

《规则》明确细化了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监管要求。规则强调平台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包括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最低或最高价格限制,不得通过算法、技术手段或平台规则变相干预平台内经营者的定价决策,不得利用平台优势地位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条件。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平台内经营者能够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独立自主地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具体而言,《规则》禁止平台经营者采取以下行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一是不得采用'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二是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销售渠道的价格',即禁止'全网最低价'条款;三是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平台规定的价格策略或定价模式。

《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如下表所示:

保护措施

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禁止强制定价

平台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最低或最高价格限制

《价格法》第十一条

禁止算法干预

平台不得通过算法、技术手段或平台规则变相干预平台内经营者的定价决策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全网最低价'条款

平台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销售渠道的价格'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流量限制

平台不得采用'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

《规则》第二章

在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方面,《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必须公开、透明地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平台经营者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提前公示并给予平台内经营者合理的适应期。同时,规则禁止平台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通过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规则》规定,平台经营者新增或变更收费规则,需显著位置征求商家意见不少于七日,重大影响条款设过渡措施,商家可自由退出且不受阻挠。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平台经营者单方面变更收费规则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则》还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为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其理解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推动平台内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同时,规则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

在监督机制方面,《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明确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措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竞争状况的监测评估,跟踪评估规则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对于侵犯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也为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这些规定防止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反垄断法》还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而不受其他经营者的不当干预。

《规则》的实施日期定为2026410日,这一安排是为了给平台经营者留出足够时间对照监管要求进行自查和完善。在规则实施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组织主要平台经营者逐项对照监管要求进行自查,重点落实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和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等规定。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通过细化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监管要求、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措施,为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这些规定与《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法律体系,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五、规则核心条款解读(二):价格标示行为规范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三章'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部分对互联网平台价格标示行为提出了明确规范要求,这些要求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衔接,并针对平台经济特点进行了细化。价格标示是消费者获取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的主要途径,规范的价格标示行为对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规则》对价格标示行为的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则》明确了明码标价的基本要求。根据《规则》,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规则》要求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其次,《规则》对明码标价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对于网络销售,《规则》特别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这一规定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明确了网络销售中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为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提供了明确指引。

第三,《规则》对附带服务的明码标价提出了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这一规定有助于消费者清晰了解商品价格和附带服务价格,避免隐性收费。

《规则》还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这一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服务结束后出现价格争议。

第四,《规则》对价格比较行为进行了规范。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规则》特别强调,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这些规定有效防止了经营者通过虚假价格比较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规则》对赠品标示提出了要求。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这一规定有助于消费者了解赠品的真实价值,防止经营者通过夸大赠品价值误导消费者。

《规则》对价格标示的具体要求和禁止行为如下表所示:

标示行为类别

具体要求

禁止行为

基本要求

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模糊标示、虚假标示

网络销售标示

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隐藏重要价格信息

附带服务标示

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不由销售商品提供的,应显著区分

隐性收费、不区分标示

价格比较

被比较价格信息真实准确;未标明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不高于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

虚构原价、虚假打折

赠品标示

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标示当前销售价格

夸大赠品价值、虚假标示

《规则》还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对一些特殊价格标示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对于动态定价问题,《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的,应当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采取在固定价格基础上动态增加额外服务费形式的,应当区分标示价格和额外服务费。这一要求提高了价格透明度,使消费者能够了解价格形成机制。

对于竞价排名商品,《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一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推广内容,维护搜索结果的公正性。

《规则》对价格标示行为的规范要求,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规范价格标示行为的法律体系。《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69日发布,自20227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则》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价格标示行为规范更加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对价格标示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明码标价的基本要求、明码标价的形式、附带服务的明码标价、价格比较行为的规范、赠品标示的要求等方面,为互联网平台价格标示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这些规定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规范价格标示行为的法律体系,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六、规则核心条款解读(三):价格竞争行为监管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四章'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部分对互联网平台价格竞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监管要求,这些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并针对平台经济特点进行了细化。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但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则》对价格竞争行为的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则》明确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一规定直接针对平台经济中常见的'内卷式'竞争行为,特别是平台企业利用搜索排名、经营评价、算法控制、限制流量、下架商品、增加费用、拖欠账期、中止交易、内部惩戒等手段,或在补贴、优惠、红包、折扣、'满减''买赠'、促销等活动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规则》列举了平台经营者可能采取的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增加费用、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者优惠;拖欠账期、中止交易;内部惩戒等。这些手段的明确列举,降低了平台内经营者的举证门槛,使其只需证明平台实施了这些行为以及自己的定价被迫改变,无需证明平台的主观意图。

其次,《规则》禁止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大型企业的不公平待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规则》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规则》禁止经营者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禁止经营者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规则》对价格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如下表所示:

禁止行为类型

具体内容

法律责任

强制低价销售

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滥用优势地位

大型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账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运行

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不正当获取数据

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虚假交易、评价

滥用平台规则,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在监管要求方面,《规则》强调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

《规则》还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权力。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价格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一是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是询问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价格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三是查询、复制与价格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资料;四是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是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则》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将面临严厉处罚。例如,平台强制商家低价销售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商业贿赂罚款上限从300万提至500万;平台强制低价、二选一等行为增设专项罚则。同时,规则还建立了约谈制度,监管部门可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整改。

《规则》对价格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规范价格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92日通过,2017114日第一次修订,2019423日第二次修订,2025627日第三次修订,自20251015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法律责任,为《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也为规范价格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反垄断法》于2007830日通过,2022624日修正,明确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类型和法律责任,为《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在《规则》实施前专门召开互联网平台价格合规指导会,通报了部分平台企业存在的价格合规问题,要求平台企业立即整改、举一反三,建立健全价格合规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会议强调了三个方面的重点要求:一是平台企业要切实规范补贴行为,坚决遏制恶性价格竞争,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二是平台企业要充分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严禁干预定价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费用;三是平台企业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对价格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监管要求,包括禁止强制低价销售、禁止滥用优势地位、禁止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运行、禁止不正当获取数据、禁止虚假交易评价等方面,为互联网平台价格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这些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规范价格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七、规则实施对平台经济各主体的影响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于2026410日正式实施,对平台经济各主体产生了深远影响,带来了显著变化。该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共729条,旨在构建平台经济价格行为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则实施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平台经济的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也随之调整。

对平台经营者而言,新规严格限制了其价格行为权限。根据《规则》,平台不得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者优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新增或变更收费规则,需显著位置征求商家意见不少于七日,重大影响条款设过渡措施,商家可自由退出且不受阻挠。平台价格算法要向政府备案,配合监管评估,让定价逻辑可追溯、可监督。平台需全面梳理内部合规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对照《行为规则》规定予以细化完善,特别是落实好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和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等规定。

这些规定对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平台需要调整原有的价格干预策略,从强制定价转向服务引导,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来吸引和留住平台内经营者,而不是通过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其定价策略。另一方面,平台需要提高收费透明度,在新增或变更收费规则时,充分征求平台内经营者的意见,给予合理的适应期,并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退出自由。这些变化将促使平台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从依靠强制手段维持平台秩序,转向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平台吸引力。

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家)而言,新规显著保障了其自主定价权。根据《规则》,商家在不同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降价、要求'全网最低价'或强制开通自动跟价系统。商家可摆脱低价内卷专注价值竞争,根据自身的生产成本、品牌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同时,跨平台自主定价的权利,让商家能够灵活布局多渠道运营,根据不同平台的流量特点优化资源配置,不再被单一平台'绑架'

这种互动模式的转变,将推动商家从'价格竞争'转向'价值竞争',通过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体验来构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商家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特点和用户群体,制定差异化的价格策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商家不再需要为了满足平台的'全网最低价'要求而降低产品质量或压缩利润空间,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上,形成良性循环。

对消费者而言,新规大幅提升了权益保护水平。根据《规则》,平台必须全场景清晰标示商品价格、运输费用等信息,无隐性收费。促销活动需公示规则、折价基准等,积分折抵需标明计算办法;动态定价、预估价格需公开规则,竞价排名商品需标注'广告'。新规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平台不得依据消费偏好、设备型号、支付能力等,对同商品、同条件设置不同价格。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需显著提示,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这些规定使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价格构成,不再被平台的虚假促销所迷惑,真正实现'明明白白消费'。特别是禁止'大数据杀熟'的规定,有效防止了平台利用消费者数据进行差别定价的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动态定价、预估价格等规则的公开,使消费者能够了解价格形成机制,增强消费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规则》实施前后各主体权利义务的变化对比如下表所示:

主体类别

实施前状况

实施后变化

主要影响

平台经营者

可强制干预定价;可单方面变更收费规则;可利用算法进行差别定价

不得强制干预定价;变更收费规则需征求意见;价格算法需备案

经营模式转变;管理成本增加;合规要求提高

平台内经营者

自主定价权受限;需满足'全网最低价'要求;跨平台经营受限

自主定价权得到保障;无需满足'全网最低价'要求;可跨平台自主定价

从价格竞争转向价值竞争;经营策略多样化;利润空间提升

消费者

面临隐性收费;受'大数据杀熟'影响;促销规则不透明

无隐性收费;禁止'大数据杀熟';促销规则透明

消费透明度提高;公平交易权得到保障;消费体验改善

对行业整体而言,新规推动平台经济从'流量竞争''价值竞争'转型。新规禁止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串通定价等行为,明确叫停'大数据杀熟',引导行业从'价格内卷'转向'价值竞争'。平台将倒逼转向服务升级,商家可摆脱低价内卷专注价值竞争,同时需强化合规管理。新规终结平台无序价格内卷,商家与消费者都有了明确维权依据,平台价格监管进入规范化新阶段。

随着新规落地,后续配套细则有望陆续出台,尤其针对算法定价、动态调价等新兴领域,监管标准将进一步细化。平台价格合规或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违规成本将持续上升。这种趋势将促使平台经济形成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从依靠价格战获取市场份额,转向通过创新和服务提升竞争力。

在监管执行方面,三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各地加强市场巡查和监督检查,督促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推动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监管部门将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常态化巡查,实时锁定异常价格和虚假促销行为。违规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最高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规记录将纳入信用档案,影响平台与商家的经营资质和流量分配。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对平台经济各主体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平台经营者而言,新规限制了其价格行为权限,促使其转变经营模式;对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新规保障了其自主定价权,推动其从价格竞争转向价值竞争;对消费者而言,新规提升了权益保护水平,增强了消费透明度和公平性。从行业整体来看,新规推动平台经济从'流量竞争''价值竞争'转型,促进了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八、三部门指导平台企业落实规则的具体措施

为确保《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有效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指导平台企业落实规则要求。这些措施从规则发布前的征求意见,到规则发布后的宣传解读,再到实施前的合规指导,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指导体系,为平台企业理解和遵守规则提供了有力支持。

20264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价格合规指导会,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落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压实主体责任,规范价格竞争行为。这次会议是在《规则》正式实施前两天召开的关键会议,旨在帮助平台企业准确理解规则要求,及时调整经营行为,确保规则顺利实施。

会议通报了部分平台企业存在的价格合规问题,要求平台企业立即整改、举一反三,建立健全价格合规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会议强调了三个方面的重点要求:一是平台企业要切实规范补贴行为,坚决遏制恶性价格竞争,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二是平台企业要充分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严禁干预定价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费用;三是平台企业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

三部门指导平台企业落实规则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如下表所示:

时间节点

具体措施

责任部门

预期效果

2025823日至922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

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完善规则内容

20258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则》接受记者采访

国家发展改革委

解读规则背景和主要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2025129

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

正式发布规则,明确实施时间

20251220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对外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

向社会公布规则全文,提高规则知晓度

202649

召开互联网平台价格合规指导会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

指导平台企业落实规则要求,解答疑问

2026410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正式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

规则生效,开始执行监管职责

在规则发布前的征求意见阶段,三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2025823日至922日,《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公开性,有助于收集各方意见,完善规则内容。2025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则》接受记者采访,解读规则背景和主要内容,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了规则的透明度和可接受度。

在规则发布后的宣传解读阶段,三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向平台企业和社会公众解读规则内容。2025129日,三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式发布规则。20251220日,《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对外发布,向社会公布规则全文,提高规则知晓度。这些措施有助于平台企业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规则内容,为规则的实施奠定基础。

在规则实施前的合规指导阶段,三部门通过召开指导会、提供培训等方式,帮助平台企业理解和遵守规则。202649日,三部门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价格合规指导会,指导平台企业落实规则要求,解答疑问。这次会议是规则实施前的最后一次集中指导,对于确保规则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上述集中指导措施外,三部门还通过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平台企业落实规则要求。在日常监管方面,三部门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竞争状况的监测评估,跟踪评估规则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在行业自律方面,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平台企业自觉遵守规则。通过行业自律,可以形成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良性机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在社会监督方面,三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举报价格违法行为。通过社会监督,可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管格局,提高监管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强化价格竞争监管,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表态表明,三部门将长期坚持对平台价格行为的监管,不会因为规则实施而放松监管力度。

三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是规则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国家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了完整的监管体系,为规则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综上所述,三部门通过征求意见、宣传解读、合规指导等多种措施,指导平台企业落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要求。这些措施从规则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指导体系,为规则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三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是规则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将长期坚持对平台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与执行情况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规则落地,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从执法监督角度看,各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注重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规则执行的具体情况,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在市场监管领域,多地查处了平台企业价格违法行为。如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王某滥用职权,要求商户安装其亲属代理的共享充电宝,干预市场经营活动,被处以诫勉谈话处理,并在全局会议作书面检讨。这一案例表明,监管部门不仅查处平台企业的违法行为,也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湖南某县市场监管局在自查中发现16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问题,涉及餐饮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多领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执法人员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移送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这一案例展示了监管部门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也表明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在执法程序规范方面,多地强化了对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监督。四川某区市场监管局在20243月至20252月期间,要求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将罚款缴纳至本局账户,再由该局将罚款转入财政专户,违反了罚缴分离规定。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发现后,要求该局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这一案例表明,执法程序规范是规则执行的重要内容,监管部门不仅关注实体公正,也注重程序公正。

黑龙江某市卫生健康局在对某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被处罚医院将罚没款缴至市卫生健康局下属执法机构账户,直到14天之后才将罚没款上缴国库,被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限期依法整改。这一案例进一步强调了罚缴分离制度的重要性,也展示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程序的有效监督。

在涉企行政执法创新方面,各地探索出了一系列有效做法。黑龙江黑河嫩江市推行'送检入企'主动服务模式,将农机年检从'企业送检'变为'上门施检',检验企业农机1900余台,农机检验周期从平均3天缩短至0.5天,为企业累计减少转场费用超41万元。这一案例展示了执法服务创新的可能性,通过服务创新可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吉林辽源市采取疏堵结合策略,兼顾柔性执法与源头治理,系统破解大货车停车难题,推进大型货车停车场专项建设,对8个综合性停车场进行改造,累计新增大型货车停车位763个,建设大型货车停车场6个,共计4万多平方米。这一案例展示了执法中的柔性一面,通过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简单处罚,可以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

在执法标准统一方面,浙江某区针对市场监管、应急、消防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安装挡鼠板的要求不同的问题,由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协调,初步确定设置'快拆'式挡鼠板的解决方案,协调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联合入企帮扶整改,指导企业在车间出入口、仓库门、物流通道等位置累计放置26'一键拆除'式挡鼠板,在解决企业困扰的同时,守牢食品安全与消防安全底线。这一案例展示了执法标准协调的重要性,也展示了多部门协同执法的有效性。

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及其处理结果如下表所示:

案例类型

案例描述

处理结果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要求商户安装其亲属代理的共享充电宝

诫勉谈话处理,全局会议作书面检讨

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同样受到严肃处理

执法人员'吃拿卡要'

湖南某县16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问题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移送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内部监督有效,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零容忍'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四川某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将罚款缴纳至本局账户

限期整改,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

执法程序规范是规则执行的重要内容

执法服务创新

黑龙江嫩江市推行'送检入企'主动服务模式

检验周期从3天缩短至0.5天,减少企业费用41万元

执法服务创新可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多部门协同执法

浙江某区协调多部门解决食品生产企业挡鼠板安装问题

设置'快拆'式挡鼠板,解决企业困扰

执法标准协调和多部门协同执法的重要性

在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方面,各地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甘肃某区建立商户投诉24小时核查机制,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湖南某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扫码入企'制度,梳理执法流程中易发生'吃拿卡要'的环节,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负面清单;江西某县农业农村局针对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问题,全面清查涉案财物,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制定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流程与职责,构建长效监督机制。这些案例展示了执法监督机制建设的多样性,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出了适合本地区的监督机制。

在执法效果评估方面,多地开展了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北京市'垃圾分类强制分类'政策实施一年后评估发现,居民垃圾分类知晓率超过95%,但实际分类准确率仅为60%-70%;垃圾桶设置不足、分类设施维护不及时导致混投现象严重;部分社区因缺乏专业人员培训,分类指导流于形式;罚款措施执行不力,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偏弱。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实施两年后评估显示,新能源汽车销量大幅增长,但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推广效果不明显;补贴政策导致部分车企过度依赖政策红利,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充电桩建设滞后,部分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缺乏,制约了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这些评估案例展示了政策执行效果评估的重要性,通过评估可以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在执法责任追究方面,各地对执行不力的行为进行了严肃问责。某区在贯彻党中央关于'大棚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时,区委区政府未能给予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后续监管的要求以足够重视,部署工作不够到位,缺乏及时跟进和督促检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某在工作上浮于表面,仅仅满足于提出要求和批示,缺乏实质性和具体化的安排部署,也未进行有效的跟踪问效和督办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赵某错误地将'大棚房'问题整治视为短期工作,仅在2020624日至8月初安排了核查工作,此后便未再安排专人进行常态化督促核查。相关责任人均被追究责任。这一案例展示了执法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对于执行不力的行为必须严肃问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和执行情况研究表明,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规则落地,形成了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规则执行的具体情况,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规则执行不仅需要严格执法,还需要执法创新、多部门协同、执法监督机制建设等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十、结论与展望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价格监管进入制度化、精细化、常态化新阶段。该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制定,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的系统性规章,共七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监督机制、附则,规定了自主定价权限制、明码标价要求、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行为。规则在平台经济由高速扩张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落地,对厘清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三方权责、遏制价格乱象、重塑行业竞争逻辑、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规则》的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首次系统规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填补了监管空白;二是明确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禁止平台强制干预定价;三是细化价格标示要求,提高价格透明度;四是禁止'大数据杀熟'等差别定价行为,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五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格局。这些创新点使《规则》成为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则》的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如下表所示:

主要内容

具体规定

预期效果

经营者自主定价

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禁止平台强制干预定价

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价格标示行为

细化价格标示要求,提高价格透明度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防止价格欺诈

价格竞争行为

禁止'大数据杀熟'等差别定价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良性竞争

消费者价格权益

禁止隐性收费,规范促销活动,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提高消费透明度,增强消费信心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格局

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规则有效实施

《规则》实施后,平台经济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从'流量竞争''价值竞争'转型,平台和商家将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质量,而非单纯依靠价格战获取市场份额;二是平台经营模式将发生转变,从依靠强制手段维持平台秩序,转向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平台吸引力;三是商家经营策略将更加多样化,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特点和用户群体,制定差异化的价格策略;四是消费环境将更加透明和公平,消费者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价格构成,避免被虚假促销所迷惑。

未来,平台经济价格监管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针对算法定价、动态调价等新兴领域,监管标准将进一步细化;二是平台价格合规或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违规成本将持续上升;三是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形成更加高效的监管格局;四是社会监督将发挥更大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管体系。

对学术界而言,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展开:一是《规则》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通过数据分析评估规则的实际效果;二是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国际比较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监管体系;三是算法定价、动态调价等新兴价格行为的研究,为监管提供理论支持;四是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政策制定者而言,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平台经济价格监管:一是细化配套细则,特别是针对算法定价、动态调价等新兴领域的监管标准;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形成更加高效的监管格局;三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四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平台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管氛围。

对平台企业而言,应当积极适应《规则》要求,调整经营策略:一是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避免强制干预定价;二是提高价格透明度,清晰标示商品和服务价格;三是禁止'大数据杀熟'等差别定价行为,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四是建立健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价格违法行为。

对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应当充分利用《规则》赋予的权利:一是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二是了解和遵守价格标示要求,避免价格欺诈行为;三是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平台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对消费者而言,应当增强维权意识:一是了解《规则》赋予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二是注意保存价格相关证据,如商品页面截图、促销规则等;三是积极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对规范平台经济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规则的深入实施和完善,平台经济将形成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2025-12-09).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今日起实施,三部门将适时对部分平台企业进行督导. (2026-04-10).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今天起正式实施!国家出手整治互联网平台价格. (2026-04-10).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2025-12-22). 

[5]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今起施行. (2026-04-10).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印发. (2025-12-20).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410日正式实施. (2026-04-10).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发布. (2025-12-20).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发布. (2025-12-20).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正式实施!自动续费、免密支付,平台不能再'暗箱操作'. (2026-04-11).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12-29).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08-30).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1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022-04-14). 

[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要求:着力防治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 (2026-03-30).

[1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着力防治平台经济、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 (2026-03-30). 

[1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 (2025-12-09). 

[1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2026-02-12). 

[1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2024-05-06). 

[20] 司法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6-02-03). 


深度解读:《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一、引言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引擎。然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价格乱象、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亟需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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