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十五五”时期新技术场景赋能新兴产业规模化成长的路径探析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方案》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十五五"期间加快发展我国文化产业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教育部等五部门《"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十五五"期间大力繁荣我国文化事业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十五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研究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十五五"期间加快建设健康中国
本文基于2026年3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及2026年两会精神等最新权威政策文件,结合网络权威公开资料,系统研究“十五五”时期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战略部署、政策框架和实施路径。研究发现,“十五五”时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入系统性深化阶段,呈现出“三重协调、四维发力”的新特征:即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优化初次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四个维度协同推进。研究深入分析了“十五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二章“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三节核心内容,解读了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的“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的政策内涵,探讨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从“小综合”迈向“大综合”的制度演进,阐释了公益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重要载体的规范化发展路径。文章认为,“十五五”时期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为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研究最后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化收入分配体系的政策建议,包括健全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索资本利得税收调节机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等具体路径。
关键词:十五五规划;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居民增收计划;中等收入群体;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公布,其中第四十二章专门部署“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与此同时,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要求在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等方面推出一批务实举措。这些政策信号的密集释放,标志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入系统性深化、精准化施策的新阶段。
收入分配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171元增加到2025年的43377元,增长了253倍。然而,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有待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相对偏低,城乡、区域、行业间收入差距依然较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需要进一步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标准,家庭年收入在10万至50万元的群体被列为中等收入群体,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总人数突破4亿人。但这一规模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使中等收入群体在未来15年超过8亿”的目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目标将中等收入人口从4.2亿增至6亿左右)相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从国际看,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周期性、结构性、体制性问题相互交织。在这一背景下,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不仅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更关系到内需潜力释放、经济循环畅通和社会稳定和谐。研究“十五五”时期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框架和实施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系统梳理“十五五”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深入分析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逻辑,为构建中国特色收入分配理论提供政策实践基础。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展经济学视角看,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支撑;从福利经济学视角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再分配机制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本研究的实践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收入分配政策提供决策参考;第二,为企业优化薪酬分配、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政策指引;第三,为社会公众理解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走向、合理规划个人收入提供信息支持。特别是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完善适应新经济形态的收入分配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采用政策文本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政策文本分析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2026-2030年)、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2026年两会相关文件等权威政策文本,系统梳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和具体措施。比较研究法通过横向国际比较和纵向历史比较,分析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特点和演进趋势。案例分析法选取个人所得税改革、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实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等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政策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官方发布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文本;二是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三是学术机构、智库的研究报告和调查数据;四是媒体报道和专家解读。所有数据均来自权威公开渠道,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本文共分为十章。第一章为引言,阐述研究背景、意义和方法。第二章分析“十五五”时期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战略定位与政策框架。第三章聚焦初次分配制度改革,探讨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具体路径。第四章研究再分配调节机制,分析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工具的运用。第五章探讨第三次分配作用,研究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路径。第六章分析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政策措施。第七章解读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的实施机制与政策创新。第八章进行国际经验借鉴与中国特色收入分配制度构建的比较研究。第九章剖析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对策建议。第十章为结论与展望。
“十五五”规划纲要作为指导2026-203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置于第十二篇“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 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框架下,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各类群体发展权益”并列,共同构成民生保障和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这一安排体现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十五五”规划的整体结构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被定位为连接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关键环节。规划第一篇“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明确指出,“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是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更是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的战略举措。规划第五篇“建设强大国内市场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强调,要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居民收入水平直接决定消费能力,收入分配格局直接影响消费结构,因此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对于“大力提振消费”、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基础性意义。
“十五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二章“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优化初次分配格局”,第二节“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第三节“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这一结构体现了系统性、协同性的改革思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发挥政府调节作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则是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结果和目标。三节内容层层递进,构成了完整的政策逻辑链条。
“十五五”时期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框架,是在继承“十四五”时期改革成果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回顾“十四五”时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20年的32189元提高到2024年的41314元,2021—2024年年均实际增长5.5%,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同步;202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3377元,比上年实际增长5%。这些成就为“十五五”时期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十四五”规划相比,“十五五”规划在收入分配领域的政策设计呈现出三个新特点:一是目标更加明确具体。“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再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而“十五五”规划进一步细化为“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并增加了“优化初次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等更具操作性的表述。二是措施更加系统全面。“十五五”规划不仅关注工资性收入的增长,还特别强调“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提出“健全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丰富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体现了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政策导向。三是重点更加突出精准。“十五五”规划将“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单独作为一节,强调“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体现了政策靶向的精准性。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为“十五五”开局之年的施政纲领,对规划纲要中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署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报告首次提出“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并明确在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等方面推出一批务实举措。这一计划是对“十五五”规划“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要求的具体落实,标志着收入分配政策从原则性指导向操作性方案的转变。
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沈丹阳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今年第一次提出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准备在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等方面推出一批政策措施,这个目的就是要让更多居民的“钱袋子”鼓起来,从根本上提升消费能力。这一表述明确了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的双重目标:既是民生改善的直接体现,也是扩大内需、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举措。
从政策衔接角度看,“十五五”规划纲要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方向指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具体实施计划,两者相互支撑、有机统一。规划纲要中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长期制度安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是短期政策抓手;规划纲要注重制度构建,政府工作报告注重政策落地。这种“长短期结合、制度政策协同”的设计,体现了我国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十五五”时期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设计,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清晰的政策逻辑之上。从理论层面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产的基本原理,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既要鼓励勤劳致富、创新致富,又要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
从政策逻辑看,“十五五”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遵循“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相统一的原则。规划纲要强调“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表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建立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同时,通过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又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内生动力,形成“经济增长—收入提高—消费扩大—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政策设计还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的原则。初次分配环节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强调“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通过健全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分配环节主要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第三次分配主要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慈善等方式实现对前两次分配的有益补充。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机制”,这是优化初次分配格局的核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提高初次分配效率、促进收入合理增长的基础性工程。在劳动力要素方面,规划强调“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体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点。规划要求“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这些措施旨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工资决定机制,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承受能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平衡劳资利益的重要机制,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和支付方式,有助于形成劳资共赢的分配格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则体现了政府对低收入劳动者的保护,通过定期评估和适时调整,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资本、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方面,规划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加大工资分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倾斜力度”。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既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又要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则要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缩小收入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途径。“十五五”规划纲要特别强调“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健全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丰富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
上市公司分红是股东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健全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分红比例高、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给予融资便利等激励,对长期不分红或分红比例过低的公司加强约束。同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防止通过高送转等“数字游戏”替代现金分红,确保投资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回报。
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的关键。随着居民财富积累和理财需求多元化,需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金融产品,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和收益需求的投资者。特别是要发展普惠金融,让更多普通居民能够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财产性收入。规划提出“丰富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意味着要发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管、养老金产品等多元化投资工具,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提高居民金融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
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突破口。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价值日益显现。要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规划还提出“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赋予农民更充分的财产权益,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这些措施将有效激活农村“沉睡资产”,为农民增收开辟新渠道。
薪酬制度是初次分配的核心制度安排。“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这是健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定期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行业、职业工资价位信息,可以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市场参考,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工资增长机制是保障劳动者分享发展成果的关键。规划要求“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这意味着要建立与经济增长、物价变动、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挂钩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2025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普遍在5%-10%之间。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办法,既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又要考虑企业成本压力,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的平衡。
针对不同群体特点,规划提出了差异化的薪酬激励政策。对于科研人员,要“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加快构建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这体现了对知识、技术、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认可,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对于技能人才,要“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通过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带动广大产业工人增技能、增本领、增收入。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收入之源。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基础。“十五五”规划第四十一章专门部署“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容量和提升就业质量相结合,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支持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稳定岗位,围绕发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新职业新岗位,增强服务业带动就业能力”。
高质量就业的核心特征是稳定性强、收入水平高、社会保障全、发展空间大。要实现高质量就业,需要多措并举:一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等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领域,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二是支持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等新业态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拓展就业空间;三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与岗位需求的匹配度;四是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劳动就业法规体系,提升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仲裁效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李长安指出:“增加工资性收入是补齐城乡居民收入‘短板’的关键,应着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等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领域,同时支持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等新业态,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拓展高质量就业空间,提供更多收入稳定的岗位。”这一观点揭示了就业质量与收入水平的正相关关系:只有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才能为收入持续增长提供坚实基础。
税收是再分配调节的主要工具。“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健全自然人税费服务和监管体系,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这一表述指明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从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转变,最终实现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小综合、大分类”的课税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5项所得依然遵循分类计税。这种模式虽然简化了征管,但存在不同所得之间税负不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财产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影响了税收的再分配调节功能。
“十五五”规划提出“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意味着要将更多劳动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要想进一步加大个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就需要增加个税收入体量,其中又需要尽快推动个税综合所得征税范围。目前我国综合所得范围仅限于4项劳动所得,范围较小,其他一些分类所得不适用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收入再分配作用。”他建议,可以考虑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因为经营所得具有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双重属性,纳入的同时适当降低综合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使得经营所得税负平稳过渡。
规划还提出“探索完善资本利得税收调节机制,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监管”。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性资产转让所得征收的税种,是调节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在特定历史时期促进了资本市场发展,但也导致了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不公的问题。探索完善资本利得税收调节机制,不是简单地开征资本利得税,而是要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调节收入分配之间找到平衡点。可以考虑对短期资本利得(如持股期限在半年内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先纳入综合所得征税,长期再逐步将综合所得扩展到更多资本所得与财产所得。
社会保障是再分配调节的稳定器。“十五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三章专门部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以强化重点群体保障、增强制度可持续性为重点,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具体措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再提高2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24元。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0亿人。但养老保险制度仍面临区域不平衡、城乡差异大、可持续性压力等问题。“十五五”时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包括: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二是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个人养老金;三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统筹考虑人均预期寿命、人口老龄化趋势、劳动力供给状况等因素;四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医疗保险制度是减轻居民医疗负担的关键。我国已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医疗保障水平仍有提升空间。“十五五”时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重点包括:一是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二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三是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四是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十五五”规划提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重点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专项救助制度,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群众给予针对性救助;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
转移支付是调节区域间财力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优化转移支付功能定位,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的调节功能”。这意味着转移支付制度要从“保运转”向“促均衡”转变,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大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专项转移支付规定具体用途,主要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十五五”时期优化转移支付制度的重点包括:一是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增强地方政府统筹能力;二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三是建立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财力均衡;四是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转移支付的精准化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要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精准识别转移支付对象和需求,确保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规划提出“健全赈灾赈济制度”,这是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调节收入分配、减轻特定群体负担的重要政策工具。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引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又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提高了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这些政策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税负,提高了税制公平性。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充分发挥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用,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这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进一步优化:一是扩大扣除范围,考虑将更多民生支出纳入扣除范围,如长期护理支出、教育储蓄支出等;二是提高扣除标准,根据物价变动和居民生活成本变化动态调整扣除额度;三是简化扣除程序,通过数据共享和自动预填,减少纳税人申报负担;四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知晓度和享受率。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完善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一方面,要通过差异化扣除标准,体现对低收入群体和特定困难群体的照顾;另一方面,要防止扣除政策被滥用,加强税收征管,确保政策效果落到实处。全国人大代表霍启刚建议“扩大中低收入免税范围,同时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税率,提升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范围”,这一建议反映了社会对进一步优化个税政策的期待。
“十五五”规划纲要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一章中明确提出“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探索慈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之后,第三次分配再次被写入国家发展规划,标志着公益慈善事业从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上升为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肩负起促进共同富裕的时代使命。
第三次分配是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丰富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分配理论创新,以道德与文化为内核,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为重要形式,将分散化的慈心善意汇聚成组织化的分配资源,促进社会资源和财富在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均衡流动,从先发富裕地区流向欠发达地区,从中高收入群体流向低收入群体,形成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有益补充。第三次分配既能实现经济层面的财富转移效应,均衡发展差异,又能重塑社会关系、提升文明水平,有效助力物质与精神共同富裕。
三次分配制度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初次分配是基础,突出效率;再分配是保障,注重公平;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核心是建立引导支持社会各界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制。从财富量级看,目前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分别为百万亿级、数十万亿级、千亿级,差距明显。这表明第三次分配还有巨大发展空间,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激励,引导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规范发展是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全国政协常委、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唐承沛指出:“要坚定树立以规范促发展、在规范中发展、规范也是发展的鲜明导向,促进公益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公益慈善事业规范发展需要从多个维度推进: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慈善法》为核心,健全配套法规政策,明确慈善组织设立、运营、监管等各环节规范。二是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强化外部监管。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慈善募捐、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慈善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打造“阳光慈善”。
规范发展不是限制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发展。要通过规范管理,消除公益慈善领域的乱象,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透明的慈善环境,增强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信任和参与意愿。民政部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慈善组织数量已超过1万家,年度慈善捐赠总额超过2000亿元,志愿服务时长超过50亿小时。规范发展将为公益慈善事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其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探索慈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对公益慈善事业创新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传统慈善以捐款捐物为主,形式相对单一;现代慈善则更加注重专业化、精准化和可持续性,需要探索多元化的实现形式。
慈善信托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种慈善形式。《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制度,为慈善信托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慈善信托具有财产独立、管理专业、运作透明、期限灵活等优势,能够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和永续利用。截至2025年底,全国已备案慈善信托超过1000单,信托财产规模超过50亿元。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简化设立程序,加强监管和服务,推动慈善信托健康发展。
社区慈善是慈善事业扎根基层的重要形式。通过设立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信托、社区慈善超市等,动员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实现慈善资源的精准投放和高效使用。社区慈善具有贴近群众、反应迅速、参与广泛等特点,能够有效补充政府公共服务不足,促进社区治理创新。要鼓励和支持社区慈善发展,培育社区慈善组织,培养社区慈善人才,打造“人人可慈善、处处可慈善”的社区慈善生态。
数字慈善是互联网时代慈善事业的新形态。通过互联网募捐平台、区块链技术、社交媒体等数字化手段,降低慈善参与门槛,提高慈善透明度和效率。2025年,全国互联网募捐平台募集资金超过100亿元,参与人次超过100亿。数字慈善也面临信息真实性难以保障、资金使用监管困难等挑战,需要加强技术监管和行业自律,确保数字慈善健康有序发展。
应急慈善是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事故灾难多发频发,一些群众因疾病、事故等突发事件陷入困境的风险依然存在。要健全完善公益慈善力量参与救援应急机制,及时响应重大突发事件救助救援,提高慈善资源应急调动、组织运转、科学配置效能,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有序、协同高效地参与救援救助。
慈善文化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土壤。“十五五”时期,要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弘扬和衷共济、团结互助美德,营造全社会扶危济困的浓厚氛围。要将慈善文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娃娃抓起,培养青少年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发挥媒体作用,宣传慈善典型,讲好慈善故事,营造“人人向善、人人行善”的社会风尚。
激励机制是调动慈善积极性的关键。要完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简化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程序,探索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开征的可能性,引导财富向善流动。要建立健全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和企业给予荣誉激励。要创新慈善参与方式,发展慈善信托、慈善保险、慈善理财等金融工具,为高净值人群参与慈善提供更多选择。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创始院长王振耀指出:“公益慈善本质上属于生活性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产业。”这一观点揭示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多元价值:不仅是财富再分配的手段,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的重要途径。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公益慈善事业与养老、教育、医疗、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的“稳定器”、消费的“主力军”、创新的“孵化器”。国家统计局将家庭年收入在10万至50万元的群体列入中等收入群体。据此标准,我国目前中等收入群体总人数突破4亿人,主要有国有企业管理层和技术人员,大中型民营企业领导层,科研机构、金融、教育、会计、评估、计算、咨询、中介等行业员工等。
2022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提出“使中等收入群体在未来15年超过8亿”的目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目标将中等收入人口从4.2亿增至6亿左右。“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将“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作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目标,提出“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发展面临一些结构性矛盾:一是城乡分布不均衡,多集中在城镇,农村人口难以进入;二是区域分布不平衡,东部地区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三是行业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金融、科研等高端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等传统产业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四是稳定性不足,部分中等收入群体受经济波动、就业风险等因素影响,容易滑出中等收入行列。
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从理论上看是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的关键;从发展阶段看,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支撑;从国际经验看,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对于促进消费升级、推动产业转型、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多重战略意义。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中等收入群体是消费需求的主力军。中等收入群体具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和较强的消费能力,是汽车、住房、教育、旅游、健康等消费升级领域的主要推动者。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能够有效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内生动力。研究表明,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人均消费支出是低收入群体的2-3倍,消费倾向也明显高于高收入群体。
从社会结构角度看,橄榄型社会结构是最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大,能够缓冲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增强社会凝聚力。如果社会结构呈“金字塔型”或“哑铃型”,低收入群体过大,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从国际比较角度看,发达国家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普遍在60%以上,而我国目前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约为30%,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一些国家之所以长期徘徊于中等收入阶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导致内需不振、社会分化。我国要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作为战略重点。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了“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政策路径。这意味着“扩中”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与“提低”“调高”相结合,通过优化整体收入分配格局来实现。
“提低”是“扩中”的基础。只有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才能为中等收入群体输送新鲜血液。低收入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城镇困难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失业人员等。针对这些群体,要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和稳定性;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发展特色产业,拓宽增收渠道,特别是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扩中”的重点是稳定现有中等收入群体,并促进低收入群体向上流动。针对中等收入群体面临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压力,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减轻生活成本负担;要优化税收政策,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税负;要加强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就业竞争力和收入增长潜力;要鼓励创新创业,为中等收入群体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调高”是为“扩中”创造空间。通过税收、慈善等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手段,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要健全财产税体系,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要鼓励高收入群体参与公益慈善,履行社会责任。
重点群体是“扩中”的关键抓手。国务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七大群体激励计划: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十五五”时期要继续聚焦这些重点群体,实施差异化激励政策。特别是技能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他们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也是产业升级和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的“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是“扩中”的重要政策抓手。报告明确要求在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等方面推出一批务实举措。这一计划具有鲜明的“扩中”导向:通过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为中等收入群体输送后备力量;通过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稳定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通过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的实施需要打好“组合拳”。全国人大代表霍启刚提出了一套系统的“组合拳”:以增收为切入点、扩中为核心、降本为保障,加快打造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橄榄型)的分配格局。在增收方面,他建议建立工资增长与税收优惠挂钩的激励制度,对主动给员工加薪的企业给予阶梯式税收减免;调整个税起征点与税率,扩大中低收入免税范围,同时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税率,提升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范围。在降本方面,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降低生活成本、减轻税费负担等方式,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实际购买力。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相关部门和权威专家处获悉,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实施方案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有望加快出炉。同时,一些地方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作为下一步经济和民生工作重点,谋划新一轮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启动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等。业内指出,“扩中”将是一个系统性方案,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人力资本水平、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完善社保制度是重要发力点。
“城乡居民增收计划”首次写入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成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民生领域的焦点议题。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在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等方面推出一批务实举措。”这一计划是对“十五五”规划“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要求的具体落实,标志着收入分配政策从原则性指导向操作性方案的转变。
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具有多重战略意义。从经济发展看,居民收入是消费的基础,提高居民收入是提振消费的前提,可形成“增收-消费-再增长”的良性循环,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内生动力。从社会公平看,增收计划聚焦低收入群体,致力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民生改善看,增收计划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从国家治理看,增收计划涉及就业、产业、财政、税收、社保等多个领域,需要跨部门协同推进,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考验。
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沈丹阳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今年第一次提出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准备在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等方面推出一批政策措施,这个目的就是要让更多居民的‘钱袋子’鼓起来,从根本上提升消费能力。”这一表述明确了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的双重目标:既是民生改善的直接体现,也是扩大内需、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举措。
低收入群体是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的重点对象。全国政协委员刘尚希指出,居民收入涵盖工资性、财产净、经营净、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多数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前三项,“工资性收入取决于就业,经营净收入取决于营商环境,财产净收入取决于资本市场发展”,因此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需多管齐下。
在工资性收入方面,关键在于稳岗拓岗。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支持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稳定岗位,培育新职业新岗位,增强服务业带动就业的能力。研究员李长安指出,增加工资性收入是补齐城乡居民收入“短板”的关键,应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领域,支持新业态,为重点群体拓展高质量就业空间。
在经营性收入方面,重点是优化营商环境。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要通过减税降费等措施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对农民群体,则需“强产业”,鼓励发展特色种养等产业,加强产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突破口是盘活闲置资源。李长安建议拓宽投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盘活闲置土地和房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全国人大代表汪华东认为,要立足本地特色发展优势产业,强化系统思维,盘活闲置资产,多措并举增加群众的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
在转移性收入方面,核心是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首先,要持续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已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十五五”时期应继续稳步提高各项社保待遇,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提高医保报销比例等。在社会救助方面,要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扩大救助范围。其次,要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精准性,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重点将农民工等群体纳入社保体系,落实政府代缴政策;在社会救助领域,要推动“政策找人”,利用大数据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同时,要形成综合保障网络,实施就业等专项救助,加强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防止保障空白和重复——如完善低保与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合理核定家庭收入,避免“福利悬崖”效应;推动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等资源有效对接,形成政府保基本、社会力量参与的格局。此外,还需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增强对困难地区和群体的倾斜支持,中央财政安排相关资金时充分考虑低收入人口比例等因素,增强地方财力,专项转移支付重点投向民生短板领域,提升低收入群体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通过“提标准、扩覆盖、强衔接、优支付”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为低收入群体提供转移性收入来源,筑牢社会安全网底线,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工程。
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的新亮点,也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途径。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其列为增收计划的重点之一,意味着政策将从以往主要关注工资性收入,转向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四轮驱动”。
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让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要健全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分红政策,提高现金分红比例,让股东获得实实在在的回报。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养老保险等产品,为不同风险偏好的居民提供多样化投资选择。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释放农民财产权利红利。这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最具潜力的领域。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完善农民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让“沉睡”的资源变成“活”的资本。
发展普惠金融,拓宽普通家庭投资渠道。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门槛低、风险适中、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财富管理需求。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科技手段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要加强对居民的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提高其金融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陷阱。
支持创新创业,增加知识价值转化收入。对于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等群体,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让创新成果更多惠及创造者本人。
薪酬和社保制度是影响居民即期收入和未来预期的重要制度安排。完善这两项制度,旨在建立“当期收入有保障、未来生活有预期”的稳定感,是城乡居民增收计划的基础性支撑。
在薪酬制度方面,重在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决定和增长机制。要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客观参考。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和行业,推动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使其与经济增长、物价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使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优化津补贴政策,向关键岗位、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在社保制度方面,重在增强公平性、可持续性和互助共济功能。改革的核心是“统一”与“提高”。“统一”即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收统支,均衡地区负担;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即稳步提高各项社保待遇水平,建立待遇调整与经济增长、物价变动挂钩的机制。同时,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的问题。要扩大社保覆盖范围,将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纳入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薪酬增长与社保完善必须协同推进。薪酬增长直接增加当期可支配收入,社保完善则通过降低未来不确定性支出(如医疗、养老)来增强消费信心和当期消费能力。两者结合,才能有效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消费意愿,真正实现增收计划“提升消费能力”的根本目的。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经济体基于其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价值理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收入分配调节模式。研究这些模式,可以为我国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有益的镜鉴。
北欧福利国家模式以瑞典、挪威、丹麦等国为代表,其核心特征是“高税收、高福利、高调节”。通过累进程度极高的个人所得税和广泛的社会福利体系(如全民医保、免费教育、普惠型育儿补贴、高额养老金),国家强力介入二次分配,旨在实现结果的高度平等。这种模式有效压缩了基尼系数,形成了庞大的中产阶级,社会凝聚力强。但其挑战在于高税负可能抑制工作和投资积极性,财政可持续压力大,且面临移民融合与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冲击。对中国而言,其“公平优先”的理念和精细化的社会福利设计有参考价值,但其高税负模式与我国发展阶段和国情不完全适配。
欧洲大陆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强调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平衡。其初次分配注重“社会伙伴关系”,通过强有力的行业工会、雇主协会与政府的集体谈判,形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工资决定机制。再分配环节通过社会保障“缴费制”而非单纯的税收,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其职业教育和“双元制”培训体系,是塑造庞大高素质技术工人群体(中等收入群体中坚)的关键,有效预防了贫困的代际传递。这种模式对中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盎格鲁-撒克逊自由主义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崇尚市场主导,在初次分配中强调效率优先,资本和知识要素回报率高,但劳动报酬占比相对较低,导致初次分配差距较大。其再分配调节力度弱于欧洲,税收累进性相对较低,社会福利更具选择性(针对特定低收入群体)而非普惠性。这使得其社会流动性“美国梦”叙事与现实中的阶层固化形成一定张力,收入与财富不平等问题较为突出。其经验教训提示,如果过度依赖市场、忽视政府的再分配调节和社会投资,可能加剧社会分裂。但其在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从而做大“蛋糕”方面的机制,仍有可借鉴之处。
东亚发展型经济体模式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在经济起飞阶段普遍经历了“增长优先、兼顾公平”的过程,通过土地改革、大力投资公共教育、发展中小企业和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在快速增长中实现了相对平等的收入分配(即“平等化增长”)。但随着经济步入成熟期和老龄化加深,也面临青年就业困难、非正规就业增加、财富代际传递加剧等新不平等挑战。其经验表明,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就注重人力资本投资和机会均等,对于防止后期不平等固化至关重要。
比较与启示:综合来看,成功的收入分配调节通常具备几个共同要素:一是健全的法治与劳工权利保护;二是高质量、全覆盖的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三是累进、高效、法治化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四是促进机会均等而非结果绝对平均的社会政策。中国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不能简单照搬任何单一模式,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超大规模经济体的现实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探索一条兼具效率、公平与可持续性的中国特色道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深刻的变迁。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高度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打破了“大锅饭”,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进入新时代,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围绕“共同富裕”目标持续深化。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收入分配调节具有鲜明的特色和独特优势:
一是党的领导提供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能够超越利益集团博弈,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整体福祉出发,对收入分配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性改革。这是中国能够持续推进“提低、扩中、调高”战略,避免改革陷入“碎片化”或“被利益绑架”困境的最大政治优势。
二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奠定基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国家可以凭借国有经济在关键领域和环节发挥影响力,调节行业收入差距,并将更多收益用于全民共享。按劳分配为主体,则从制度上确保了劳动在分配中的优先地位,为遏制资本无序扩张导致的收入分化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中国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通过初次分配激励效率的同时,政府能够通过强大的规划、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和产业政策等工具,进行有力、有序的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引导。例如,通过“精准扶贫”战略消除绝对贫困,通过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缩小地区差距,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再分配能力。
四是注重“赋能”而不仅是“输血”。中国的政策强调通过教育、就业、产业扶持等手段提升低收入群体的发展能力,创造向上流动的机会,而非单纯依赖福利救济。这与许多西方福利国家容易产生的“福利依赖”问题形成对比,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活力。
五是“循序渐进”与“试点先行”的改革方法论。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采取渐进式策略,如个人所得税改革从分类到“小综合”再到探索“大综合”,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先行、立法在后”,这有利于控制风险、凝聚共识,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十五五”时期,应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现代化收入分配体系。这一体系应包含以下核心支柱:
8.3.1初次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协同机制。核心是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同时通过制度设计矫正市场失灵带来的不公。包括: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提升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调节行业间不合理收入差距;在国有企业内部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的薪酬制度;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价值实现的规范化渠道。
8.3.2再分配的精准有力调节机制。核心是构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三位一体的精准调节网络。税收方面,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覆盖各类收入、调节有力的现代税收制度。社会保障方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筑牢社会安全网。转移支付方面,优化结构,增强精准性,重点向困难地区和群体倾斜。
8.3.3第三次分配的激励引导机制。核心是构建法治健全、政策激励、文化滋养、社会参与的公益慈善生态系统。完善慈善法律法规,落实并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慈善表彰体系,弘扬公益文化,探索慈善信托、社区基金、影响力投资等新型慈善形式,使第三次分配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润滑剂。
8.3.4社会流动的机会公平保障机制。这是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治本之策。核心是构建贯穿终身、公平优质的教育体系,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打破阶层固化,让每个人都能通过自身努力和才华实现向上流动。这要求在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等基础性制度领域持续深化改革。
8.3.5财富积累的良性循环机制。在“房住不炒”的定位下,探索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元、稳健渠道。规范发展资本市场,让更多普通投资者分享发展红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权益;发展普惠金融,丰富适合普通家庭的理财产品;在规范中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创造新的财富创造和分享模式。
中国特色现代化收入分配体系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良性局面,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实现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共享的有机统一。
尽管“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作出了系统部署,但改革迈向纵深,仍面临一系列复杂严峻的挑战:
9.1.1经济增速换挡与财政压力加大。在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高速的新常态下,政府、企业、居民三者收入“蛋糕”的增速同步放缓。财政收入的约束加大,可能影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政策的扩张力度。同时,企业面临成本上升、利润空间收窄的压力,对提高劳动报酬、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现实制约。
9.1.2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城乡、区域、行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破除,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依然狭窄。区域发展不平衡,中西部与东部地区收入绝对值差距仍然显著。部分垄断行业、金融行业与实体经济行业收入差距较大。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下的新型劳动关系,带来劳动权益保障和收入分配的新课题。
9.1.3数字经济发展带来新变量。数字经济在创造新就业、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加剧“赢者通吃”和收入分化。平台资本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与制度框架尚不清晰,数字鸿沟可能加剧机会不平等。如何让数字经济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民,是崭新挑战。
9.1.4人口结构与家庭负担变化。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加剧,家庭养老抚幼负担加重。这既直接侵蚀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加大社会保障体系的支付压力,对再分配的可持续性构成长期考验。中等收入群体对教育、医疗、住房的“焦虑感”,直接影响其消费意愿和向上流动的信心。
9.1.5利益格局固化与改革阻力。收入分配改革本质是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涉及政府、企业、居民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势必触动既有利益格局。如何凝聚改革共识,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是对改革决心和政治智慧的考验。
9.1.6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保护主义抬头,产业链供应链调整,可能影响我国外向型产业就业和收入。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的外溢效应,可能加剧国内金融市场波动,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稳定性。这要求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必须更具韧性和内部导向。
面对挑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把握好以下原则和思路: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必须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改革始终沿着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方向前进。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凝聚最大改革共识。
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高质量发展不断把“蛋糕”做大,为分好“蛋糕”奠定更坚实的物质基础。不能脱离发展实际空谈分配,也不能只重发展忽视分配。要把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关键。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确保劳动在分配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必须认识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保持历史耐心,不能超越发展阶段,不能吊高胃口。目标要积极,步子要稳妥。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
坚持共建共享,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必须坚持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防止落入“福利主义”养懒汉的陷阱。要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
基于以上挑战和思路,“十五五”时期应在以下关键领域推出更具突破性的改革举措:
9.3.1在夯实初次分配基础上求突破。
强化就业优先的宏观调控。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政策都要强化对就业的支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绿色经济、银发经济等创造高质量就业岗位的产业。
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特别要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实质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探索建立与劳动生产率、企业效益、物价指数等挂钩的工资指导线制度。大力推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劳动者议价能力。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强化与业绩、贡献挂钩的激励,同时规范高管薪酬。
9.3.2在强化再分配调节上提效能。
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小综合”迈向“大综合”。将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更多性质相近的劳动和资本所得逐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并考虑家庭抚养、赡养、大病医疗等支出差异,探索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和扣除制度。适时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
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向全国统筹迈进。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更多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研究建立社会保障待遇与物价变动、工资增长挂钩的常态化调整机制。
优化财政支出与转移支付。财政支出持续向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领域倾斜。一般性转移支付要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专项转移支付要更精准对接发展短板和民生急需。
9.3.3在培育中等收入群体上出实招。
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专项行动计划。聚焦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公务员和基层干部等重点群体,制定差异化的增收激励政策。如对技能人才,贯通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评定,提高薪酬待遇和社会地位;对中小企业,实施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和融资支持。
减轻中等收入群体负担。在住房上,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稳定房价预期。在教育上,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和校外培训。在生育养育上,落实完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建设中,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创新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探索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机制。
9.3.4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上动真格。
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与取缔。完善法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偷税漏税、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活动,切断非法收入来源。
规范灰色收入。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国企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改革,堵塞制度漏洞,铲除权力寻租土壤。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加强收入监测与信息体系建设。健全居民收入、财产统计监测系统,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机制。为精准制定和评估收入分配政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第十章结论与展望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这一历史阶段至关重要、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本研究基于“十五五”规划纲要、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等最新权威政策文件,对“十五五”时期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战略部署、政策框架和实施路径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被置于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十五五”规划纲要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作为“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核心支撑,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首次提出“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这标志着收入分配已从经济政策的“配套”地位,上升为关乎发展全局、牵动社会神经的“核心”议题。改革的目标明确指向“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旨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需求支撑。
第二,政策框架呈现“系统性深化、精准化施策”的鲜明特征。改革超越了零敲碎打的修补,致力于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初次分配强调“优化格局”,重在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薪酬增长机制;再分配强调“加大调节力度”,重在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的精准发力;第三次分配强调“促进和规范”,重在激发公益慈善的补充作用。同时,政策靶向愈发精准,“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成为独立章节,“城乡居民增收计划”聚焦低收入群体和财产性收入,体现了“提低、扩中、调高”的系统思维。
第三,关键领域的制度创新路径清晰。个人所得税改革明确指向“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并向“大综合”迈进,开启了税制公平性改革的重要一步。“探索完善资本利得税收调节机制”的提出,为调节财富差距提供了前瞻性的政策工具。公益慈善事业被明确纳入分配制度体系,其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将迎来新机遇。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特别是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成为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突破口。
第四,改革面临复杂严峻的挑战,但方向明确、路径清晰。经济增速换挡、结构性矛盾、数字经济新变量、人口结构变化、利益格局调整以及国际环境不确定性,都给改革带来压力。然而,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与完善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和政治保障。通过夯实初次分配基础、强化再分配调节效能、培育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坚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多措并举,完全有能力应对挑战,稳步迈向目标。
展望未来,到2030年“十五五”规划收官之时,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现代化收入分配体系将初步建立。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稳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显著扩大,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橄榄型社会结构初步形成。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的步伐将更加坚定有力,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实现筑牢坚实的社会基石和公平底线。
收入分配关乎国计民生,关乎公平正义,关乎长治久安。“十五五”时期的改革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这需要各级政府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需要社会各界以“共建共享”的参与感,需要全体人民以“勤劳创新致富”的奋斗精神,共同将宏伟蓝图转化为美好现实,在高质量发展中谱写共同富裕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民出版社,202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2026-2030年)》,2026年3月13日公布。
3.《202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26年3月。
4.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求是》,2021年第20期。
5.习近平:《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求是》,2022年第8期。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4月。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1年5月。
8.《“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国发〔2021〕14号)。
9.《“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发改社会〔2021〕1940号)。
10.《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
1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5》,中国统计出版社,2025年。
12.国家统计局:《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6年2月。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6年。
14.财政部:《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6年3月。
15.刘鹤:《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11月24日。
16.刘尚希等:《面向共同富裕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逻辑与路径选择》,《管理世界》,2022年第3期。
17.李实、朱梦冰:《共同富裕的内涵、实现路径与测度方法》,《管理世界》,2022年第1期。
18.江小涓、孟丽君:《共享发展:理论构建与实现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
19.厉以宁:《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与实践路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20.樊纲、王小鲁:《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动趋势与影响因素分析》,《经济研究》,2021年第10期。
21.贾康、苏京春:《论“共同富裕”的历史逻辑、理论内涵与实现路径》,《财政研究》,2022年第1期。
22.郑秉文:《“十四五”时期社会保障的趋势、挑战与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21年第5期。
23.杨志勇:《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税务研究》,2022年第1期。
24.金碚:《论共同富裕的发展阶段和实现途径》,《中国工业经济》,2021年第9期。
25.世界银行:《2025年世界发展报告:不平等的危机》,2025年。
26.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中信出版社,2014年。
27.OECD:《收入不平等:原因、后果与政策应对》,OECD出版社,2023年。
28.蔡昉:《共同富裕三途:做大蛋糕、分好蛋糕、激励勤劳》,《新金融》,2021年第12期。
2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十四五”时期促进共同富裕的思路与任务》,《改革》,2021年第8期。
30.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中国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2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5年。
31.全国两会秘书处简报组编:《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26年。
相关新闻